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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某故意伤害卢某致其重伤一案

发布日期:2016年07月28日

2007年3月20日,周某在涪南路“渝盛加油站”与卢某发生打斗。周某持刀将卢某背部、肘部刺伤,并将卢某头部打伤。经司法鉴定,卢某的头部等损伤程度为重伤。周某为此在逃。在李进雄律师和亲友的劝说下,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李进雄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后,经过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和大量的调查,从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出发,提出了周某具有投案自首、认罪态度好,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并且被害人自己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,最后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,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,缓刑3年。对此结果,当事人非常满意,特送锦旗一面到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