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3月,黄某、张某与重庆市某某区某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。约定黄某的月工资4500元,张某的月工资3800月。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。至2007年1月,用人单位还拖欠黄某工资12600元、张某工资15300元,还有收取了两当事人的风险抵押金7400元没有归还。李进雄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,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后,向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仲裁,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立即支付拖欠的所有工资,退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7400元,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2800元给两位当事人。此案通过裁决维护了两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